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为全省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配备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幼儿园食品安全副园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长经学校校长聘任,协助校长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校长开展的工作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等。
《办法》提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统筹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长聘任计划,建立拟聘任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保证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食品安全副校长。省内优先为偏远农村地区学校配备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已聘任的食品安全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30日内重新聘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副校长培训工作纳入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食源性疾病预防、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反食品浪费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务等内容。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连迅 郭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