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皖教秘〔2018〕511号
各试点市、县(区)教育局: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应急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应急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扎实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全国学生营养办〔2012〕1号)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应急,主要是指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二章 应急处置
第五条 试点市、县(区)学生营养办要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从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建设,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增强防范应急事件的能力,提高处置应急事件的水平。
第六条 快速反应,靠前指挥。试点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要建立应急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负责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应急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核实情况,迅速开展工作,妥善应对,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
第七条 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应急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试点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营养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学生营养办。
第八条 预防为主,及早处置。要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九条 完善机制,应急演练。试点市、县(区)学生营养办和实施学校要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和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理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系统联动,妥善应对。应急事件发生后,试点市、县(区)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应急事件的工作格局。同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方针,认真调查和核实事件发生的经过,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事件的性质,深刻剖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积极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在处置应急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护师生健康身体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危重病人要迅速组织救治。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我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出现死亡病例;造成中小学生生命健康安全;或经评估认为事故特别严重的;省学生营养办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中小学生健康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省学生营养办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较严重损害中小学生健康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超过10人,低于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市学生营养办级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较严重损害中小学生健康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学生营养办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级应急响应。
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省学
生营养办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处置情况随时报全国学生营养办。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学生营养办组织实施。省学生营养办成员单位迅速到位,会同市、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部署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学生营养办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同处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学生营养办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同处置。县人民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情况随时报省学生营养办。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明确应急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试点市、县(区)学生营养办和实施学校为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第十五条 实行报告制度。严格报告时限及程序,规范应急事件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试点学校发生应急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营养办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初次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及时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级政府和省学生营养办。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需立即报告省学生营养办。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造成影响的范围、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二)进程报告。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动报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学生营养办,实行日报制。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及时报告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实行随报制。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控制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结案报告。事件结束一周内,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学生营养办。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的信息经省学生营养办或当地政府授权,由县级学生营养办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省学生营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